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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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林哲雰 債務人葉 靜貞
一、債務人林哲雰、 葉靜貞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哲雰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間,邀同債務人葉靜貞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02,653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哲雰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02,65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靜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哲雰、葉│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69%│││102653元│靜貞│月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日││├──┼────┼─────┼──────┼─────┼───────┤│001│新臺幣│林哲雰、葉│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2653元│靜貞│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