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凱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肇事逃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01.23│104.07.02││├────────┼──────────┼──────────┼──────────┤│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撤緩│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40號│第338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5│105年度上訴字第959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5.06.07│105.09.2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496│105年度台上字第317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05│105.12.01││├─┴──────┼──────────┼──────────┼──────────┤│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2896號│第3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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