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花小字第28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劉昭和
被   告  簡翊名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8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李忠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77元,及其中53,888元自民
國98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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