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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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87號聲請人 聶韻秋 即告訴人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被告 陳秋容
康敏慧 胡興鵬 王家壽 黃子瑛李麗華 胡美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所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邱 李麗蘭 」之記載均更正為「 邱李麗華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邱李麗蘭 」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邱李麗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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