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曾寶丹 被告 蔡淵源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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