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159號上訴人米老鼠牛排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DISNEYENTERPRISES,INC)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7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7年4月17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4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璽君
法官吳慧娟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