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送被告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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