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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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依原告聲請調查證據(函查:⑴原告將來醫療所需費用及住院時間、所需恢復時日;⑵原告工作考績及年終獎金損失),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待函查有結果後,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