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021號債權人 李幸憲 債務人 洪加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加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洪加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借款明細,如本票、支票或借據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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