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仕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仕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佐,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曾定應執行刑│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10│104年10月14日│本院104年度│105年3月21日│編號1~6罪前定│臺灣苗栗地方法│││十一條第1項│月││訴字470號判││應執行刑為有期│院檢察署105年│││第3款、第4│││決││徒刑3年│度執字第1180號│││款共同加重竊│││││││││盜罪│││││││├─┼──────┼─────┼───────┼──────┼───────┤├───────┤│2│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8│104年10月7至│本院105年度│105年5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十一條第1項│月│8日│訴字第51號判│││院檢察署105年│││第3款、第4│││決│││度執字第1743號│││款加重竊盜罪││││││A│├─┼──────┼─────┼───────┼──────┼───────┤├───────┤│3│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7│104年10月8日│本院105年度│105年5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十一條第一項│月││訴字第51號判│││院檢察署105年│││第3款加重竊│││決│││度執字第1743號│││盜罪││││││B│├─┼──────┼─────┼───────┼──────┼───────┤├───────┤│4│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5│104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105年6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苗簡字第359│││院檢察署105年│││2項之施用第│罰金,以新││號判決│││度執字第2304號│││二級毒品罪│臺幣1千元│││││││││折算1日││││││├─┼──────┼─────┼───────┼──────┼───────┤├───────┤│5│毒品危害防制│有期徒刑5│104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度│105年8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條例第10條第│月,如易科││苗簡字第506│││院檢察署105年│││2項之施用第│罰金,以新││號判決│││度執字第3249號│││二級毒品罪│臺幣1千元│││││││││折算1日││││││├─┼──────┼─────┼───────┼──────┼───────┤├───────┤│6│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9│104年9月2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9日││臺灣苗栗地方法│││十一條第1項│月││易字第927號│││院檢察署106年│││第3款共同加│││判決│││度執字第163號│││重竊盜罪│││││││├─┼──────┼─────┼───────┼──────┼───────┼───────┼───────┤│7│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5│104年10月2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編號7~10罪前定│臺灣苗栗地方法│││十條第1項共│月,如易科││易字第81、25││應執行刑為有期│院檢察署106年│││同竊盜罪│罰金,以新││2、549號判││徒刑10月│度執字第1306號││││臺幣1千元││決│││A││││折算1日││││││├─┼──────┼─────┼───────┼──────┼───────┤├───────┤│8│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5│104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十條第1項共│月,如易科││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同竊盜罪│罰金,以新││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6號││││臺幣1千元││決│││B││││折算1日││││││├─┼──────┼─────┼───────┼──────┼───────┤├───────┤│9│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4│104年10月28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十條第1項共│月,如易科││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同竊盜罪│罰金,以新││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6號││││臺幣1千元││決│││C││││折算1日││││││├─┼──────┼─────┼───────┼──────┼───────┤├───────┤│10│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4│104年10月2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3項、第1│月,如易科││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項之共同恐嚇│罰金,以新││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取財未遂罪│臺幣1千元││決│││D││││折算1日││││││├─┼──────┼─────┼───────┼──────┼───────┼───────┼───────┤│11│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9│104年10月2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編號11~18罪前│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定應執行刑為有│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期徒刑1年6月│度執字第1307號││││││決│││E│├─┼──────┼─────┼───────┼──────┼───────┤├───────┤│12│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F│├─┼──────┼─────┼───────┼──────┼───────┤├───────┤│13│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0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G│├─┼──────┼─────┼───────┼──────┼───────┤├───────┤│14│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H│├─┼──────┼─────┼───────┼──────┼───────┤├───────┤│15│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I│├─┼──────┼─────┼───────┼──────┼───────┤├───────┤│16│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J│├─┼──────┼─────┼───────┼──────┼───────┤├───────┤│17│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6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K│├─┼──────┼─────┼───────┼──────┼───────┤├───────┤│18│刑法第346條│有期徒刑7│104年10月28日│本院105年度│105年12月26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月││易字第81、25│││院檢察署106年│││恐嚇取財罪│││2、549號判│││度執字第1307號││││││決│││L│├─┼──────┼─────┼───────┼──────┼───────┼───────┼───────┤│19│刑法第三百二│有期徒刑8│104年10月11日│本院105年度│106年3月2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十一條第一項│月││易字第1085號│││院檢察署106年│││第3款共同加│││判決│││度執字第1523號│││重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