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97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即百分之一點三六二五),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即百分之二點七二
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9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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