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福泉鐵材行即 葉智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昇興業有限公司等3人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文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福泉鐵材行即 葉智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昇興業有限公司等3人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