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526號債權人 林秀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姍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違約金按週年利率2%之依據為何?及本件借貸本利加總之金額為多少?如有請求違約金有誤請具狀更正(依據交易會員條款第十條第一項:申貸人逾期還款時…應向投資人支付累計本利加總之金額2%計算之違約金,非以週年利率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姍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