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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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免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4號聲請人 薛靖慈 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建宏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000號0至0樓、0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0、0、00、00、00樓、00號0、0、0、00、00、00樓及00號0樓之0、00號0樓之0、00號0樓之0、00號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00樓、00樓、00樓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薛靖慈應予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6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已清償債權人計新臺幣(下同)95,100元,惟因清算程序中並未製作債權表,聲請人嗣請求本院製作債權表後,已依本院所提供之債權表(如附表所示),按各債權人清償比例,再清償26,665元完畢,爰聲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本件聲請人前於97年12月26日向本院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裁定聲請人自98年6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進行清算程序,經本院於98年8月28日裁定終結清算程序,聲請人之債權人均未獲清償,本院因認其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經本院98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62號裁定不免責確定裁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
(二)又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62號裁定,認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2年之收入即可處分所得有623,755元,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520,776元,仍有102,999元之餘額(計算式:623,755-520,766=102,999)。而本院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先於聲請前即110年10月7日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債務人於聲請前即110年10月7日清償金額」欄之金額,並經本院發函請各普通債權人確認受償金額及債權表後,又清償如附表「債務人於聲請後即111年7月11日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總金額,則如附表「債務人總計清償金額」欄所示,總清償金額共計121,765元,則各債權人均已受償如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欄所示之金額等情,均據聲請人提出匯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217頁至第219頁),堪認為真實。基上,本院依前開證據資料,核算各債權人受償債權數額如附表所示,堪認聲請人清償之數額已達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數額,自應予以免責。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新臺幣)公告之債權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既得之分配額(102,999元×公告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債務人於聲請前即110年10月7日清償金額(新臺幣)債務人於聲請後即111年7月11日清償金額(新臺幣)債務人總計清償金額(新臺幣)備註1臺灣土地銀行98,305元2.04%2,106元1,000元1,106元2,106元無。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78,734元9.96%10,254元16,000元0元16,000元無。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58,812元3.30%3,402元5,000元0元5,000元無。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53,707元3.20%3,292元1,000元2,292元3,292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原陳報債權為153,707元。5星展(臺灣)商業銀行202,653元4.21%4,341元3,000元1,341元4,341元原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8,393元0.17%180元100元80元180元無。7陽信商業銀行391,159元8.13%8,379元12,000元0元12,000元無。8聯邦商業銀行383,550元7.98%8,216元4,000元4,216元8,216元無。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08,244元14.73%15,170元21,000元0元21,000元遠東銀行原陳報債權為226,443元,友邦信用卡公司陳報債權為481,801元,因友邦公司已將債權讓與遠東銀行,故合併計算10凱基商業銀行202,328元4.21%4,334元2,000元2,334元4,334元原為萬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61,472元1.28%1,317元1,000元317元1,317元無。1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29,328元2.69%2,770元1,000元1,770元2,770元無。13安泰商業銀行374,913元7.80%8,031元10,000元0元10,000元無。1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57,004元30.30%31,209元18,000元13,209元31,209元無。總計4,808,602元100.00%102,999元95,100元26,665元121,765元註:上開債權額係依各債權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7號清算事件所陳報,計算至更生前一日即98年6月29日止之債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