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楊佩蓉 訴訟代理人 張珮瑩 律師被告 曹詠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