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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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26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被 告 陳韻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惟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尚積
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補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75,9
15元未清償,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而遠傳公司業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揭費用及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行動通信服務申請書
、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
述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