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瑞真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余瑞真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1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之借款債務,乃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成立,有聲請狀所附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其逕依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