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22號
原告 紀崨
被告NGUYENNGOCTHANH( 阮玉青 )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9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
法官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