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04號原告 黃柏堯 被告 何妤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5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