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6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8,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11,07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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