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陳玉瑄
法定代理人  劉清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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