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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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聲 請 人  曾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向本院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322,922元,應繳調解費2,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調解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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