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7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6年12月6日向被告承租房屋
,租賃契約自96年12月3日起至99年12月2日止,嗣原告因營
業虧損即於97年12月2日與被告終止租賃契約,被告並同意
由原告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並註銷營利事業登記後,
退還原告所交付之保證金370,000元。詎被告迄今尚有185,
000元未返還原告,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
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5,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依雙方所定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原告應於
3天內辦註銷登記,但原告於12月10日是辦理停業,拖到12
月24日才辦理註銷,且交屋也沒有清理,是原告未依約履行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主張於96年12月6日向被告承租房屋,租賃契約自96年
12月3日起至99年12月2日止,原告於97年12月2日與被告終
止租賃契約,雙方並簽定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並同意
由原告支付一個月租金為違約金,並註銷營利事業登記後,
退還原告所交付之保證金370,000元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
租賃契約、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三、至原告主張依上述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被告尚負有退
還原告保證金185000元之義務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依兩造於97年12月3日所定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約定
,甲方(被告)應退乙方(原告)共計37萬元整,此款項
應於乙方註銷營利事業登記於此合約上地址時給付。另第
5條約定,乙方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應於三日內註銷。有該
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而原告係於97年12月10日
送件申請停業,於97年12月26日始申請歇業(註銷)登記
,有營業事業案件進度查詢及台北市商業處函附卷可查。
足認原告並未依97年12月3日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第5條約
定,於三日內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被告自不受該終止房
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約定之拘束。
(二)原告另辯稱其縱有遲延,被告也應催告才能行使解除權等
語。惟兩造所定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約定,既以第5
條為條件,原告未履行第5條所定條件,逕行請求被告履
行第4條之約定,並不足取。
四、綜上所陳,原告依兩造所定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8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慈惠
以上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文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