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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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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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