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建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建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宋建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情形,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因於本院審理後,被告已坦承犯行,無傳喚證人之必要,而於109年7月29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年8月5日宣判,本院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