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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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川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永龍 相對人 趙健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新竹市○○段○○○○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出售上開土地,有通知相對人確答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必要,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應受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國際快捷郵件回執、戶籍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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