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和解筆錄原告寬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640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63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審理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住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書記官周百川通譯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寬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給付方法為:第一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伍萬元,餘款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每年二月於該月二八日)給付新台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周百川法官許炎灶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