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2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上訴後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874號、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6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8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已入監執行(均自民國98年1月16日開始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