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張鹽毓 被告 李耿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