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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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天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天德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天德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藍天德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至5、8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6、7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22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2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此有上述裁定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3年8月,加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2月,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附件:
受刑人藍天德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7月1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19日││107年9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5179│107年度偵字第25179│107年度偵字第25179│││、27469、27470、27│、27469、27470、27│、27469、27470、27│││672、28878、28879│672、28878、28879│672、28878、28879│││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89、4271號│第4089、4271號│第4089、42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決││號│號│號││├───┼─────────┼─────────┼─────────┤││判決確│108年1月2日│108年1月2日│108年1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58│108年度執字第1058│108年度執字第1058│││號(編號1至7經定│號(編號1至7經定│號(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8月)│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4日│107年1月29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5179│107年度偵字第25179│107年度偵字第25179│││、27469、27470、27│、27469、27470、27│、27469、27470、27│││672、28878、28879│672、28878、28879│672、28878、28879│││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89、4271號│第4089、4271號│第4089、42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實││號│號│號││審├───┼─────────┼─────────┼─────────┤││判決│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107年11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107年度訴字第2719││決││號│號│號││├───┼─────────┼─────────┼─────────┤││判決確│108年1月2日│108年1月2日│108年1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58│108年度執字第1058│108年度執字第1059│││號(編號1至7經定│號(編號1至7經定│號(編號1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8月)│8月)│└──────┴─────────┴─────────┴─────────┘┌──────┬─────────┬─────────┬─────────┐│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2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16日採尿││││107年7月4日│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5179│108年度毒偵字186號││││、27469、27470、27│││││672、28878、2887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089、42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9│108年度簡字第298號│││實││號││││審├───┼─────────┼─────────┼─────────┤││判決│107年11月28日│108年3月2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19│108年度簡字第298號│││決││號││││├───┼─────────┼─────────┼─────────┤││判決確│108年1月2日│108年4月8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59│108年度執字第6681││││號(編號1至7經定│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