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053號聲請人羅旭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桂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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