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35號聲請人 曹明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84NX0000000││1│227│││份有限公司│││││├──┼──────┼────────┼────┼───┼──┤│0002│新光人壽保險│084-NX-0000000-0│普通股│1│30│││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