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給付新台幣壹佰元之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