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著有78年台抗字第
35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自應以上訴人之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核定之。上訴人未於訴狀載明其所有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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