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39號原告 祝仁俊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 吳廖素涼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2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爭點整理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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