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3月又15日確定,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10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4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為第1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1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為第2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投刑簡字第8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為第3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為第4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刑簡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為第5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為第6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為第7案),上開第1案至第7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1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4月、3月又15日、2月、6月、3月、3月又15日、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又15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95年11月21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0月1日以法矯字第097003503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5月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前揭判決及裁定網路列印本各1份、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899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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