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億柒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