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四八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台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代表人乙○○代理人甲○○右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三月一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台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收受裁決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始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收文章可證,已逾十五日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