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21號聲請人 吳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建彰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建彰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聲請人於102年7月8日陳報狀中僅提出票號0000000之本票原本,惟系爭本票原本之發票人空白、發票日期、金額皆與聲請狀所載欲聲請本票裁定之本票不符,故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補正通知後,其本票原本仍屬逾期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