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3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俊任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南陽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南陽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