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告 賴健誓
賴建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碎香 原告 賴金條
美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 賴美燕
陳慧利國樑 賴國安寶村桂美涵瑋 賴詩賴詩函 賴金花 賴東庭 賴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關於「、賴延翔」之記載,應予刪除;貳、實體事項關於「99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之記載,應均更正為「99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
貳、實體事項三、本院之判斷:㈠倒數第2行關於「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30號全卷查閱屬實」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44號全卷查閱屬實」、㈢倒數第10行關於「及就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償金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就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補償金債權」;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表一:被繼承人賴丁章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分割方法│││││├──┼─────────┼──────────────────┤│一│彰化縣○村鄉○○段│1.由被告陳慧利取得左列土地權利範圍1/│││1325之4地號、面積│3(被告賴延翔、賴東庭不請求補償)│││340.94平方公尺土地│。│││(分割自同段1325地│2.由被告 高寶村賴國樑 、賴國安共同取│││號土地)│得左列土地權利範圍2/39,並保持公同││││共有。││││3.由被告 胡桂美賴涵瑋賴詩雲 、賴詩││││函共同取得左列土地權利範圍2/39,並││││保持公同共有。││││4.由原告賴健誓、賴建智、 賴美樺 、被告││││賴美燕每人各取得左列土地權利範圍2/││││39。││││5.由原告賴金條取得左列土地權利範圍1/││││39。││││6.由被告賴金花取得左列土地權利範圍1/││││3。│├──┼─────────┼──────────────────┤│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1.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陳慧利按1/│││院102年度上字第55│3比例取得(被告賴延翔、賴東庭不請│││9號確定判決所示賴│求補償)。│││丁章之繼承人對 劉賴 │2.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高寶村、賴│││ 碧珍賴碧瑛 、賴兆│國樑、賴國安按2/39比例取得,並均保│││甲、 賴人瀛賴彰州 │持公同共有。│││、賴 劉日何賴素貞 │3.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胡桂美、賴│││之彰化縣 大村鄉大庄 │涵瑋、賴詩雲、賴詩函按2/39比例取得│││段1311地號土地補償│,並均保持公同共有。│││金債權各53,867元、│4.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健誓按2/│││41,449元、42,836元│39比例取得。│││、93,316元、310,08│5.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建智按2/│││6元、77,520元、41,│39比例取得。│││827元(合計660,901│6.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美樺按2/│││元)。│39比例取得。││││7.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賴美燕按2/││││39比例取得。││││8.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賴金花按1/││││3比例取得。││││9.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金條按1/││││39比例取得。│├──┼─────────┼──────────────────┤│三、│本院99年度訴字第│1.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陳慧利按1/│││244號確定判決所示│3比例取得(被告賴延翔、賴東庭不請│││賴丁章之繼承人對賴│求補償)。│││志忠、 蔡素幸賴柯 │2.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高寶村、賴│││ 惠娟葉里華 之彰化│國樑、賴國安按2/39比例取得,並均保│││縣○村鄉○○段1316│持公同共有。│││地號土地補償金債權│3.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胡桂美、賴│││各495,464元、513,9│涵瑋、賴詩雲、賴詩函按2/39比例取得│││86元、513,986元、5│,並均保持公同共有。│││13,986元(合計2,03│4.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健誓按2/│││7,422元)│39比例取得。││││5.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建智按2/││││39比例取得。││││6.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美樺按2/││││39比例取得。││││7.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賴美燕按2/││││39比例取得。││││8.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被告賴金花按1/││││3比例取得。││││9.左列每筆補償金債權由原告賴金條按1/││││39比例取得。│├──┼─────────┼──────────────────┤│四│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1.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1/3劃歸由被告陳│││4號確定判決所示賴│慧利承擔。│││丁章之繼承人就彰化│2.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2/39劃歸由被告高│││縣○村鄉○○段1325│寶村、賴國樑、賴國安承擔。│││地號土地(分割後地│3.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2/39劃歸由被告胡│││號為同段1325之4地│桂美、賴涵瑋、賴詩雲、賴詩函承擔。│││號土地)應連帶補償│4.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2/39劃歸由原告賴│││劉 賴碧珍 51,306元;│健誓承擔。│││連帶補償 朱瑞圖 、朱│5.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2/39劃歸由原告賴│││ 虹霏 39,905元;連帶│建智承擔。│││補償何賴素貞39,905│6.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2/39劃歸由原告賴│││元、 賴兆甲 39,905元│美樺承擔。│││、賴人瀛85,511元、│7.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2/39劃歸由被告賴│││蔡素幸150,588元、│美燕承擔。│││ 賴柯賴娟 150,588元│8.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1/3劃歸由被告賴│││、葉里華150,588元│金花承擔。│││、賴彰州287,318元│9.左列每筆補償金債務1/39劃歸由原告賴│││、 賴劉日 71,829元、│金條承擔。│││賴再添359,147元、││││ 賴志忠 149,645元、││││ 賴嘉勇 59,858元、安││││ 郁娟 17,102元、 安郁 ││││媛17,102元、 安郁嫻 ││││17,102元、 賴國興 25││││,654元、 賴麗玉 25,││││654元;連帶補償被││││告 賴松齡賴修德 、││││ 賴孟德賴遺淑 359,││││148元(合計2,097,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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