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4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陳尹彥 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7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訴訟費新台幣9,140元、公示送達費新台幣400元,其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