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009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 溫樂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溫樂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訴之聲明?(是否對債務人溫樂秋請求?又是否請求「連帶」?)
二、債務人甲○○、溫樂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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