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毛重貳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次,嗣為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之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同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20、1606、1658、1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各為2.3公克及0.6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為2.3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34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658號偵查卷第31頁)及如附表編號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133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761號偵查卷第49頁)均為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98年10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偵查卷第38頁),堪認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之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
┌─┬───────────┬────────────┐│編│犯罪時間、地點│查獲時間、地點及扣得物品││號│││├─┼───────────┼────────────┤│一│98年9月29日某時、新竹│98年9月30日13時50分許、│││縣關西鎮金山里4鄰 馬武 │在左揭住處內、扣得吸食器│││督37號住處內│1組。│├─┼───────────┼────────────┤│二│98年10月9日上午某時、│98年10月9日11時50分許、│││新竹縣關西鎮金山里4鄰│在左揭住處內、扣得第二級│││ 馬武督 37號住處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3公克,另聲請沒收)││││及吸食器2個。│├─┼───────────┼────────────┤│三│98年9月19日19時許、在│98年9月19日23時許、桃園│││桃園縣○○鄉○○路土地│縣○○鄉○○路○段○○○號前│││公廟前│、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公克,另││││聲請沒收)及吸食器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