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境立 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貞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王得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一、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須有法定代理人簽章)。二、經公證之生母出養同意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