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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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林境立 聲請人即收養人 王貞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王得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公證之收養契約書(須有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經公證之生母出養同意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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