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03號債權人 凃文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玴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長玴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長玴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高雄市新興區,非屬本院之管轄範圍,此有本院職權調取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非合法。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