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26號聲請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00000000.
黃春蘭 即丙○○之繼. 黄素貞 即丙○○之繼. 黃順平 即丙○○之繼. 黃順楠 即丙○○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民法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灣土
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6年6月29日起至136年10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丙○○於89年11月23日向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用1,350,000元,借款期限至92年11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自95年5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第三人丙○○於91年10月1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 陳美美 、黃春蘭、黄素貞、黃順平、黃順楠既為債務人丙○○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美美、黃春蘭、黄素貞、黃順平、黃順楠承受被繼承人丙○○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變更移轉契約書4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6月6日屏院 惠家慧 字第0980013978號函、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公告、交易明細等為證。
㈢另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聲請人,並於96年6月12日公告在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六
七、八版。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2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鄉○○○○段│624│田│808.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651│田│1300.00│全部│├──┼───┼────┼────┼──┼─┼────┼──┤│003│台南縣○○○鄉○○○○段│718│田│1040.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