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張家成 被告 朱正雄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易字第7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儀
法官高雅敏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