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1、2、3、4號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第1、2、3、4號所載,其中附表編號第1、2號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壹日;附表編號第3、4號與附表編號第5號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2、3、4號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第1、
2號所列之罪減得之刑,及如附表編號第3、4號所列之罪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第5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