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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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柒仟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八八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6年度執字第8882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之所有權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4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888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相關卷宗審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上開執行標的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700元,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635元,認聲請人提供擔保金67000元為相當。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